2. 南京中医药大学 中医文化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
2. Chinese Medicine Culture Study Center,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23, China
研究使用“本草学”而不用现代习用的“中药学”是着眼于中药这一学科的特性实有别于现代药物学。《中华本草》记载:“近代在西方化学药品及其理论传入中国后,本草学也多相应称为中药学。
本草学和中药学尽管两者的含义和范围有所不同,但主要都是研究药物的来源、采收、性状、炮制、药性、功能、主治以及配伍的学科”[1]。当代中药学的发展正面临着两难的处境:一方面随着中药毒副作用临床报道不断增加,中药的用药安全性逐渐受到关注,反观目前的研究多是按照现代医药的观点对中药进行药理、毒理研究,这固然有其现代科学的基础,然而漠视指导中药使用的经典中医药理论不仅未必能有助于传统中药使用的合理化,甚至可能阻碍中药临床价值的体现。毒性学说作为中医病因学说受到广泛关注,但由于毒的概念模糊等原因其研究还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2]。另一方面,本草学是传统“药”学的统称,其药性理论的论述范式是源自《神农本草经》,透过唐代《新修本草》和宋代《证类本草》的传承逐渐形成主流体系;其模式是在两千年前历史特定的时空背景下所形成的。发展至今,尽管本草论述范式颇有争议,当代医家还是多选择以个人经验或个人解释的方式来作为调适的方法,这点不利于传统中药学在当下的发展。面对中药药源不稳定等困境,将药用植物以本草学方法进行规范是解决有效运用药用植物资源的关键。因此,针对临床中药的应用衍生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界域:一方面是适用于传统中医理论“毒”性观念的界定,毒邪是中医学的病理因素,尤其在明清时代多从外感发病的特点而注重毒致病的作用[3];另一方面是有毒中药的认定与毒性的分级与表述。本文拟从本草学毒性理念的源流探考中寻找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反思不合理的论述范式,以期从中得到提供给当代本草学修正的理论资源。
1 本草学毒性理念的源流探考“毒药”一词见诸先秦秦汉典籍多处,具有多数种不同意义,如毒药即药物的论述,《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毒药苦于口利于病,忠言逆于耳利于行”,相同含义亦见于《史记·留侯世家》和《淮南子·诠言训》:“割痤疽,非不痛也;饮毒药,非不苦也;然而为之者,便于身也”。“毒”或“毒药”能毒害人体的阐释,《鶡冠子·环流》:“味之害人谓之毒”;《韩非子·内储说下》:“是以晋骊姬杀太子申生,……因用毒药贼君杀之”;《墨子·尚同上》:“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汉书》亦云:“显爱小女成君,欲贵之,私使乳医淳于衍行毒药杀许后,因劝光内成君,代立为后”。“毒”或“毒药”也具疗效的阐述,《鶡冠子》:“积毒成药,工以为医”;《淮南子·主术训》云:“天下之物,莫凶于鸡毒,然良医索而藏之,有所用也”;《周礼·天官》:“凡疗疡,以五毒攻之”。
有的学者认为上古时期“毒”与“药”的观念是味厚或气味酷烈的意思,依据《周礼·医师》记载的“聚毒药以供医事”,亦或认为“药毒一家”,药学的产生离不开医家对“毒”的体验。依据《鶡冠子》的“积毒成药,工以为医”,战国时期以来对“毒”知识的掌握则成为医者的专技。不过上古时期“毒”与“药”的观念显然复杂得多,很难简单地概括陈述,譬如《周礼》中“毒药”的论述,日本医家原昌克认为言毒者多用“攻”字,言药者多用“养”字,“药”与“毒”在医事上的功能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周礼》疡医所用的“五毒制剂”,根据原文应该是一种外用药的性质,与一般内服药确实有别。又如《鶡冠子》所谓“味之害人谓之毒”,对于毒对人体有伤害的观念已经相当清晰。再如“毒药”即“药”的用法,在东汉以后,除了郑玄注之外,“毒药”一词皆取其毒害之义,而药则专于治病之用,《史记》中的“毒药苦于口利于病”在《孔子家语》中则变成了“良药苦口利于病”,关于此点,还可在医籍中找到其他佐证,如《素问·异法方宜论》:“西方者……,其病生于内,其治宜毒药,故毒药者,亦从西方来”。《素问·移精变气论》亦云:“今世治病,毒药治其内,……故可移精祝由而已”。《素问·宝命全形论》言:“弦绝者,其音嘶败;木敷者,其叶发;病深者,其声哕。……五法俱立,各有所先”。《素问·示从容论》言:“子别试通五藏之过,六府之所不和,……当投毒药刺灸砭石汤液,或已,或不已,愿闻其解”。《素问·疏五过论》曰:“圣人之治病也,必知天地阴阳四时经纪五藏六府雌雄表里刺灸砭石毒药所主,……诊必副矣”。《灵枢·九针十二原》言:“余欲勿使被毒药,无用砭石,欲以微针通其经脉,调其血气,荣其逆顺出入之会”。《灵枢·论痛》则特别强调:“肠胃之厚薄坚脆亦不等,其于毒药何如?愿尽闻之”[4]。《伤寒论·辨不可下病脉证并治》则言:“脉浮而大,……医复以毒药攻其胃,此为重虚,客阳去有期,必下如污埿而死”。《金匮要略》则注重“蚘虫之为病,令人吐涎,心痛,发作有时。毒药不止,甘草粉蜜汤主之”[5]。
在上述医籍的记载中,《内经》“毒药”一词多与“针石”“砭石”“刺灸”及“汤液”等疾病治疗法对立使用,而且透过“攻其中”“病生于内”“治其内”“攻其内”等用途加以叙述,“毒药”应该等同于“药”,并专指内服的药物。《伤寒论·辨不可下》与《内经》用法类似,但《金匮要略》则与现代对毒药的理解相当近似。《内经》是成书于西汉以前的著作,《金匮要略》成书于汉末。在两汉之际或东汉以后似乎具伤害性的“毒”性观念与治病的“药”俨然逐渐分离了。如何看待兼具伤害性和医疗作用的药物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焦点,《素问》在汉末到晋初之际已遗失了第7卷,唐中叶医家王冰据“旧藏之卷”补上七篇,即所谓的七篇大论,这七篇大论的成书年代自宋代馆臣提出质疑后,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依据钱超尘对七篇大论的韵语研究将其作为东汉的材料使用。七篇大论中有2则关于“毒药”使用时机的论述。《素问·至真要大论》言:“有毒无毒,何先何后,愿闻其道。……君一臣三佐九,制之大也”[4]。《素问·五常政大论》曰:“能毒者以厚药,不胜毒者以薄药,此之谓也。……而遗人天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4]。
《至真要大论》提到2个观点:一是有毒无毒的使用时机以所治病的病情为基准,如蜈蚣属节肢动物门唇足纲整形目蜈蚣科动物,其药用始见于《神农本草经》,为传统的虫类药材,《中国药典》2015年版对其有详细记载蜈蚣辛、温,有毒,归肝经,却能息风镇痉、功毒散结,用于小儿惊风、痉挛抽搐、破伤风等功效[6];二是依病情的严重度决定所使用药味的多少。因此,所谓的有毒无毒是指整个处方药力的强弱而言,而非谓单味药。《五常政大论》则依据患者的承受度,决定给予味厚力大或味薄力轻的处方,其使用限度则依药力大小,决定使用的久暂。综合上述探究,所谓有毒、无毒、大毒、常毒、小毒等衡量的标准,概指处方力度强弱而言。虽然泛指处方,但仍提示了相当重要的概念,东汉时期所谓的“毒”是依药物作用于人体的反应程度来衡量,这就解释了兼具伤害性与疗效药物的使用基准问题。
2 本草学“毒”性理念的论述范式形构本文将探掘本草学“毒性”观念及其论述范式的形成时间。毒是指中医传统理论中性质多样、程度深重的病邪,由温热伏邪概念引申而来[7]。“本草”一词最早见于《汉书》:“载成帝即位之初,纳丞相匡衡、张谭之议,令供奉内廷之候神方士使者副佐、本草待诏七十余人皆归家。”《楼护传》亦载:“楼护字君卿,齐人。……护诵医经、本草、方术数十万言”。上述文献记载时间点大约相当,都是在平帝朝到王莽篡汉前后;就衡、谭奏议的内容来看,“待诏”应是一类供奉内廷的官职名,专指有一技之长的士人,“本草待诏”类指“太医”的属称。至于《平帝纪》的“本草”显然是一门专门技术或学问的统称,《楼护传》的“本草”则是著述的名称,这个时期应该已有称之为“本草”的学术及著述的存在了。
事实上,神农氏建立医药体系的有关记载,到西晋初期才明确,如皇甫谧在《针灸甲乙经·序》言:“上古神农始尝草木而知百药”,《帝王世纪》亦载道:“炎帝神农氏,……尝味草木,宜药疗疾,救夭伤人命。”不过以此时作为本草的成书时期又显然太晚,因为就《汉书·艺文志》言:“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故谚曰:有病不治,常得中医。”这些被归类为经方类书籍的内容,在药物、方剂使用上已经具备相当成熟的条件;而《汉书·艺文志》主要是班固删定刘歆的《七略》而成,基本上可以反映西汉末期以前的学术水平,又参考《楼护传》关于“本草”的记载,西汉中末期应该是初步形成本草学论述范式比较适当的时间点。
至于初期本草论述范式的具体内容,据现存文献显示大概有“上、中、下三品分类法”“五味”“四气”“有毒无毒”及“七情”等基本内容。“上、中、下三品分类法”大约形塑于魏晋时期,《神农本草经》已取得本草书的代表性位置,而“下药除病”的观念在此时也已成型;魏代嵇康《养生论》引《神农本草经》云:“上药养命,中药养性”,并赞之曰:“诚知性命之理”;晋代张华《博物志》亦引《神农本草经》中的“上药养命”“中药养性”“下药治病”;时代略晚的东晋葛洪《抱朴子·内篇·仙药》中引《神农四经》中的“上药令人身安命延”“中药养性”“下药除病”。这些文献记载提示“上、中、下三品药物分类法”在此时已形成。“上、中、下三品分类法”也是药力分级的一种标准,陶氏《序录》的子注文提到:“今案上品药性,亦皆能遣疾,……中品药性,治病之辞渐深,轻身之说稍薄,……下品药性专主攻击,毒烈之气倾损中和”。由这段文字可以理解在“神农”系列的本草学中,毒性被视为药性的一种,其着眼点仍在药物对人体的反应强弱。
《吴普本草》是探考本草形成初期最重要的著作,其重要性在于保存了汉以前诸家本草的旧文,其所引述的本草共8家。《吴普本草》与其余7家关于药性的记载,着重在“五味”与“有毒、无毒”,基本上未提及“四气”;反之,《李当之本草》仅记载了“四气”,而不载“五味”与“有毒、无毒”。李当之在药性的记载方面进行了小规模的革命,并进一步对诸家本草“四气”记述倾向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初期本草书中没有一个表现出与《本经》相同的倾向。其中,即便是舍弃“五味”与“有毒、无毒”,全面地改为“四气”记载的《李当之本草》,亦与《本经》产生了较大分歧。这有力地说明,《本经》的“四气”记载不是源自包括《李当之本草》在内的初期本草书,而是依据晋代以后写成的本草书。此处的《本经》应同于陶弘景所引述的《本经》,与《吴普本草》所引述的《神农》传本在时代上是有先后之别的。本草学的气、味以及毒性的记述原本是分离的或平行发展出来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药物毒性的认识进一步在陶弘景《本草经集注·序录》中体现,在这篇序录中陶弘景保存《本草经》旧文13条,这些旧文应当包括了晋以后写成的本草书在内,亦即可视为陶弘景之前本草学发展的成果;其中有几处是直接涉及毒性的论述,如“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也”等观点。陶弘景将“七情”中的相畏、相杀原则用来作为炮制过程中去毒或减毒的指导原则,同时提出了有毒或药物使用的剂量及使用模式的规范,也框定了有毒或药物使用的特定范围。除了这些旧文之外,陶弘景对这些旧文所作的注解也颇为用心,如针对药物的配伍提到治病之药则多佐;在有毒宜制文下注“半夏有毒,用之必须生姜,此是取其所畏,以相制耳。”又另立一章“解毒”论诸毒的解救法,可说是后世炮制去毒或减毒的母本;其余关于药物产地、采收、制备、收贮、剂型、服用法及禁忌等内容都有大量篇幅的叙述。本草学的规模至此大备,后继者如唐代的《新修本草》、宋代的《嘉祐本草》和《证类本草》等代表性的本草著作皆以此为基础而逐步增修。因此,《本草经集注》所呈现的本草学名例跃身为本草学主流的地位,甚而在此之前的诸家本草因之而不传。
从《本草经集注》所呈现的毒性药物使用观念到北宋时期的本草书,关于毒性药物的记述相当具有启发性,即使毒性被广泛作为“以偏救偏”药性来使用的重点不变,不过基于安全前提的完整配套措施也随之发展,这包括药材的制备、处方配伍、剂量、使用时机与对象,以及不安全药物的标示等方面。在上述基础上,南宋金、元之后,本草学还有新的发展,李时珍《本草纲目·序例》中对《神农本草经》以后诸家本草名例进行了通盘整理,《本草经集注》呈现了本草学名例之外的内容:“采药分六气岁物”“十剂”“气味阴阳”“五味宜忌”“五味偏胜”“标本阴阳”“升降浮沉”“四时用药例”“五运六淫用药式”“六腑六脏用药气味补泻”“五脏五味补泻”“脏腑虚实标本用药式”“引经报使”“药名同异”“相须相使相畏相恶诸药”“相反诸药”“服药食忌”“妊娠禁忌”“饮食禁忌”“李东垣随証用药凡例”“陈藏器诸虚用药凡例”“张子和汗吐下三法”。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宋代以后本草学发展的趋势有如下趋势:《内经》理论被引用为药物理论的基础;五运六气学说的气化理论高度影响了此后医家对药物理论的诠释模式;引经报使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临床医家的用药思维在本草学领域逐渐引起重视。在北宋以前本草文献的编写方式主要是迭加式的,即后人知识缀加于前人论述之后的写作方式;南宋转向编写方向改进、功效考订以及新药物补充等发展;同时代的北方则转而以建立药理学体系、确定常用药物的归经、升降浮沉和气味厚薄等,药物的使用及诠释药物的作用为本草学的重点。《本草纲目·序例》所显示的新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上这些观点。北方新发展的本草学实即以临床运用为前提的转向,也就是针对此前以博物学为思维模式本草学的修正。至此,本草学与传统临床医学终于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在这一时期,被标示有毒药物的使用观念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以气化理论诠释中药药理的模式同时也应涵括毒性的范畴在内。临床医家介入药理理论的建构意谓透过了临床使用经验的回馈,有关药性的记述势必做某种程度的修正。根据临床使用经验校正的新本草学,意味着原本草学著作记载的有毒药物,通过辨证、处方、配伍、服用剂量、服用方法等层层调整后治病,所谓的不良反应出现的几率已经大幅度减少。而这点与现代毒性对应于不良反应的观念有极大差异,这正是传统中医药的优势所在,也是如今学术研究应该特别珍视的特色。
3 现代毒理学对毒性理念的诠解及其论述范式的省思传统本草与现代药物学有着汇融性,对于中药不良反应的产生可以从3方面来阐释:其一,和药物本身的毒性成分有关,如巴豆、斑蝥、乌头等有毒中药主要是含有巴豆油、斑蝥素、乌头碱这些具有强烈毒性的成分。其二,和患者的体质过敏有关,同一药物用于不同患者可能产生不良反应,中药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引起过敏反应并不少见,其中以引起过敏性休克和各种药疹者居多。其三,和某些药物用量过大或服用过久有关,如相关报道显示木通在一般用量时无毒性反应,但当一次剂量超过60 g,则可能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又如甘草是最常用的平和之药,但如长期过量服用,亦会导致低血钾症,出现血压升高、排尿不利、浮肿等中毒症状。在现代药物学影响下的中药学毒性理念已有相当程度的转变,毒性即药性的概念已被毒副作用取代。由于当下中药的基础研究呈现出良莠不齐状况,目前相关记载多沿用明清以来本草学毒性分级经验又兼取现代毒理的规范,这无疑扩大了有毒中药的范围,同时也限制了中药的使用空间,而这是否合理还需要研究学者更进一步的检讨。
传统本草学有毒药物的使用所牵涉的范围是多方面的,以下就论述范式的核心内涵进行一脉络式的总结。其一,论述范式呈现出“有故则无殒”的精神。“有故无殒”一词出自:“黄帝问曰:妇人重身,……衰其太半而止,过者死”[4]。原本是有关在孕妇身上使用药物的问答,但后世多引申为临床用药时只要药证相符就不会出现危险。清代名医郑钦安在《医法圆通·用药弊端说》中曾曰:“病之当服,附子、大黄皆是至宝;病之不当服,蔘、耆、鹿茸、枸杞都是砒霜”。有毒药物的使用有其安全性的顾虑,但使用的前提一定要有相对应的条件,这是贯穿本草学两千年历史不变的核心概念;“以偏救偏”的思维正是本文通过本草学毒性概念及有毒药物的源流探考所得到结论,即使明鉴于现代医学仍是相当合理的用药思维。其二,体现了论述方法的重叠。就西晋以后《本经》而言,三品分类法、四气、五味、毒性的记述已统一归纳在同一书中,所采用模式却是文献拼接或堆积的方式,这就形成了论述上重叠或判断归类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若以“药性强弱”来解释毒性,药性是可以通过四气(在初期本草中应是大寒、寒、微寒、平、微温、温、大温7阶段论)及金、元代后发展的气味厚薄理论来表述的,某些所谓有毒或小毒的药物作用可能只是某些药性在人体产生了暂时性较剧烈的反应,未必形成真正的损伤,《吴普本草》引述的七大家对药物有毒无毒的判定分歧较大,如人参、翘根、大黄等中药都是典型的例子。其三,展现为用药方式的不同。毒性的传统认识既反映了中药的偏性及由此产生的纠偏效应,又反映出药物有毒无毒的安全特征及在一定条件下对机体的损害性[8],在《伤寒杂病论》中更明确记载了服用有毒药物反应的观察以备动态地调整。《伤寒杂病论》中以有毒中药为君或含有有毒中药的方剂,如附子汤、乌头汤、十枣汤、吴茱萸汤、麻黄汤、麻黄附子细辛汤等名方共计119首,这些方剂一直被后世医家所延用且证明有极高的临床使用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使用目的在剂型上有内服的汤剂(十枣汤)、散剂(瓜蒂散等)及外用的洗剂(狼牙汤等)、浴剂(矾石汤等)、薰烟剂(雄黄薰方)、薰洗剂(苦参汤)、膏剂(大乌头煎方)等。后世医家如孙思邈所著《千金方》及《千金翼方》中亦记载不少有毒中药外用方剂,如外用雄黄及朱砂作为消毒药,用常山、蜀漆治疟疾,用水蛭治疗崩漏,用蜘蛛外敷于穴位治疗中风。王焘所著《外台秘要》亦记载了不少有毒药治病的方法,如雄黄与猪脂混合制成了软膏治皮肤病等。论述范式揭示了有毒药物的辨证思维观点,在遵循方剂规则的同时还需考虑用药方法、时间长短、对象及剂型等条件。
经由上述研究对于以临床用药为前提的本草学著作的毒性论述范式提出如下建议:(1)为避免不当扩大有毒中药的范围,传统“有故无殒”的药性作用部份应回归四气及气味厚薄的记述。(2)不当的药材基原部分应统属于药材来源的行政管控,错误药材基原的毒性作用仅作为警示性的标注。(3)临床用药有生用及炮制后应用,因此通过炮制得以减轻或消除毒副作用的部分应以制备后为基准来作为毒性分级的基准。(4)属于特殊体质的不良服药反应不应归属于毒性载述的项目,仅需作警示性的标注。(5)因剂量或服用方法不当所发生的不良反应应回归到相关国家权威学者们的建议项目之下。(6)凡产生器质性损伤的药物统归有毒药物,经风险效益评估的药材仍采用毒性分级作分类,分类的标准须以现代毒理的研究为基础,严格限制使用剂量与适用范围。这将有助于重建既兼顾中药用药安全,又能最大限度发挥中药优点的现代本草学。
4 结语毒性都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界定的,比如患者体质、用药剂量等,在这点上中药学与本草学是共通的,概而言之,毒性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的,本草学中对于这些综合因素之间的关联缺乏探考,所描述的“毒性”虽然全面,但也有绝对化的弊病。在现代中药学中常把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以及由于体质因素而发生的特殊反应,而在传统本草“毒”的表述范围,既包括毒性很大的品类,也包括只有一般副作用、不当制备、不当服用、错误药材基原、药物本身的作用等品类。上述两者在学术理念上有相当差距,一味地依据现代毒理理念来定义传统用药,必然与源于传统医药理论的独特应用形式枘凿不入,与此同时,盲目地遵循传统而不能适应当代中药学的国际化需求也是不可取的。在传统本草学架构上寻找出适用于中药学的整合模式,是目前本草学毒性研究的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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