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1990年4月在对1976年8月24日药品法补遗的第四条款中已明确了植物药的法律地位。各种药物成品都必须获得销售批准。草药成品也和其它药物成品一样,其质量、安全和效用要符合同样的标准。草药成品的销售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实现: 1.通过老药的评估和合法化程序 1987年注册的成药确拥有临时性销售许可,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到1990年4月底。这些药的药学评估主要依据文献数据并由特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这些评价文档编撰成专集,并据此从本年开始对这些药物进行审批。 2.标准的销售许可审批对健康没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药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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